申请执行人吴福顺、高永清。被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吴福顺、高永清申请执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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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福顺、高永清。被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吴福顺、高永清申请执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