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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福顺、高永清申请执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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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福顺、高永清。被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吴福顺、高永清申请执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