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钢铁集团公司汽运工贸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山钢铁集团公司汽运工贸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执字第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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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山钢铁集团公司汽运工贸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山钢铁集团公司汽运工贸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执字第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