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素金。被执行人牛进冬、齐艳华。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素金。被执行人牛进冬、齐艳华。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