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敖有美,男,汉族,1958年4月生,住郧县。被执行人十堰普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经理。
敖有美与十堰普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茅民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敖有美所有的鄂C×××**号轿车、张明合所有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田红勤所有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何静所有的鄂C×××**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过户、抵押手续。现案件已审理完毕,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敖有美所有的鄂C×××**号轿车、张明合所有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田红勤所有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何静所有的鄂C×××**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冻结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张雄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