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宁淳执字第4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三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9968-0,以下简称三龙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贾兆生,三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健,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军,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市华晟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9381-9,以下简称华晟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法定代表人:高华,华晟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华晟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481722.5元。逾期,被执行人华晟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晟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23775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华晟公司名下苏A×××**、苏A×××**号轿车两辆,但未发现车辆下落故暂无法处置。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晟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华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晟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23775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华晟公司名下苏A×××**、苏A×××**号轿车两辆,但未发现车辆下落故暂无法处置。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华晟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三龙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华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侠执行员张赜执行员邵长伟

见习书记员:左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