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军。被执行人黄风格。被执行人张彦波。
本院在执行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与陈永军、黄风格、张彦波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汽贸邢台运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正处(2013)邢守证执字第220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小群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