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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梅苏与邵建林执行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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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尹梅苏。被执行人邵建林。

本院在执行尹梅苏与邵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路银书审判员:霍秀清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