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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石梅与曾长春、魏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仁寿执字第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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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梅,女,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曾长春,男,生于1956年2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魏强,男,生于1962年9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960号石梅与曾长春、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长春的住房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愿意暂缓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喻建平

书记员:吕廷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