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儒臣。被执行人新泰市泓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郭儒臣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泓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1423.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2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4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