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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兴坤与被执行人张乃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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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兴坤。被执行人张乃成。

申请执行人刘兴坤与被执行人张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9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8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按原判决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