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利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洞利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的人民币260491元及判决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