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同铭。被执行人王守同。
申请执行人张同铭与被执行人王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4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