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黄陵村。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新铺镇远大村全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蔡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孝感市永鑫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建平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