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扬州福斯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方巷镇钱冲村。法定代表人梁金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胜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福斯特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