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全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有520000元材料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滁州欧波管业有限公司材料款收入5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