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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光如建材经营部与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钟荣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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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上海光如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丁兴顺。被执行人: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桥,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才荣,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才荣银行帐户余额1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