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余斌,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65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志明位于全椒县石沛镇大季村徐代组仓库的稻谷387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