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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余斌与胡志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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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余斌,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65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志明位于全椒县石沛镇大季村徐代组仓库的稻谷387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