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立华,农民。被执行人杜成军,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立华与被执行人杜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立华以被执行人杜成军已偿还其种子款5000元同意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菏牡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宋立华,农民。被执行人杜成军,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立华与被执行人杜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立华以被执行人杜成军已偿还其种子款5000元同意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菏牡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