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