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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全执字第00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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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盐海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