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世洪与沈小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4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世洪。被执行人沈小明。

唐世洪申请执行沈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国公证执字第09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世洪申请执行沈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代理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