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敖继成。被执行人韩剑。
敖继成申请执行韩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6598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日17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0000元,执行费3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敖继成申请执行韩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