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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敖继成与韩剑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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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敖继成。被执行人韩剑。

敖继成申请执行韩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6598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7日17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0000元,执行费3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敖继成申请执行韩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