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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与程保莲、周向如、王建社、李小妮、任温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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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被执行人程保莲,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向如,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社,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妮,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温朝,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程保莲、周向如、王建社、李小妮、任温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雁塔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碑证经字第1461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