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焦新林,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丽,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法定代表人崔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焦新林、刘小丽、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5785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20日前将钱款还清,并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2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