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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金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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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金波,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未证经字第965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波银行存款24530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