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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郝利霞及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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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郝利霞,女,1986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6780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郝利霞、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200047.73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1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利霞、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3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