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赵立平,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10947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赵立平、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立平、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