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星,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案款59748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8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星银行存款6058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