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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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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星,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支付案款59748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8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星银行存款6058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