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厚福,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金,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与被执行人马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万厚福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证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090.6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金无银行信息,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和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马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