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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与胡鸣镝、李麦娥、张利羊、董红霞、米小柯、张敏、王麦霞、胡进、李省福、胡莹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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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被执行人胡鸣镝(系借款人),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麦娥(系借款人),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利羊(系保证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红霞(系保证人),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米小柯(系保证人),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敏(系保证人),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麦侠(系保证人),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进(系保证人),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省福(系保证人),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莹艳(系保证人),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鸣镝、李麦娥、张利羊、董红霞、米小柯、张敏、王麦霞、胡进、李省福、胡莹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471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1408.69元。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莲证经字第471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