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主任。被执行人黄芳,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芳银行存款9640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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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主任。被执行人黄芳,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芳银行存款9640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