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加可。被执行人:胥长青。
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青铁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胥长青坐落于莱芜市上海明珠花园E6区4单元301、302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胥长青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胥长青坐落于莱芜市上海明珠花园E6区4单元301、3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文慧审判员:陈鲁敏代理审判员:宋新胜
书记员:郑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