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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加可与胥长青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1)

(2013)青铁执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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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加可。被执行人:胥长青。

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青铁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胥长青坐落于莱芜市上海明珠花园E6区4单元301、302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胥长青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胥长青坐落于莱芜市上海明珠花园E6区4单元301、3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文慧审判员:陈鲁敏代理审判员:宋新胜

书记员:郑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