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芮芮王敏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1531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王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邹明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