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被执行人黄三平,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洪碧,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23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三平、唐洪碧银行存款157964.1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