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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与黄三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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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被执行人黄三平,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洪碧,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23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三平、唐洪碧银行存款157964.1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