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魏平安,男,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铁锁,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万顺,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建昌,男,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杲瑞,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未证经字第205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魏平安、张铁锁、王万顺、汪建昌、王杲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平安、张铁锁、王万顺、汪建昌、王杲瑞银行存款6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红波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