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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王改娥、张嘎、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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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改娥,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嘎,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改娥、张嘎、陕西力士德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06706.9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09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