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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孙化民、张小华、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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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孙化民,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华,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化民、张小华、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143.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