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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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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负责人张宏。被执行人文增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庆,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民。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证执字第002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2024.1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证执字第002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