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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彦杰、刘景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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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李彦杰,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景玲,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彦杰、刘景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8643.17元。执行中,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