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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建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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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经字第11666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证经字第1166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