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被执行人胡东伟,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莎,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铮,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静,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宁,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桂菲,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味娜,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可,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廉海定,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媛,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东伟、李莎、高铮、张文静、胡宁、桂菲、翁味娜、李可、廉海定、高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庙坡信用社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4716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6969.5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9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