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厚福,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裴豪杰,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与被执行人裴豪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厚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执字第21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2677.8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裴豪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