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西安昊科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喷得绿农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西安昊科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西安喷得绿农化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未证经字第2200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2234.5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3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