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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余买军、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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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余买军,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余买军、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经字第6483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20日前将欠款还清,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6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