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住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 被执行人徐某连,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住广西阳朔县某镇某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证处(2012)桂桂证民字第3658号公证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已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某连所有的位于广西阳朔县某镇某区的土地一块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阳帆
书记员:谢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