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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星旺与梁雪娟公证债权文书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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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星旺,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梁雪娟,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邢守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梁雪娟银行存款50800元(每月冻结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路军

书记员:薛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