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机构代码677565476。被执行人:干盛昌,男,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罗翠芳,女,195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治遥,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戴相青,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李桂芳,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兆成,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
天长市公证处(2012)皖天公证字第225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治遥银行存款15508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俊审判员:陈岗审判员:董茂宣
书记员:周家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