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钱林熙、吴加英、钱有熙、王兴芝、吕文桃、鲍文芝、吕银松、吕银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0057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机构代码677565476。被执行人:钱林熙,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山镇社区大王队号。被执行人:吴加英,女,1962年2月7日生,汉族,住住址上。被执行人:钱有熙,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山镇社区队号。被执行人:王兴芝,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住址上。被执行人:吕文桃,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冶山队号。被执行人:鲍文芝,女,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住址上。被执行人:吕银松,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冶山队号。被执行人:吕银凤,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冶山队号。

天长市公证处(2012)皖天公证字第179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银松银行存款4151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俊审判员:陈岗审判员:董茂萱

书记员:周家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