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四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字第(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王保四在凤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乃光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