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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谊波公司与王保四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2)大执字第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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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四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字第(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王保四在凤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乃光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