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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剑与张振海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2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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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剑,男。被执行人张振海,男。被执行人张雪然,女。

孙剑依据(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943号公证书及(2013)京方正执字第19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张振海、张雪然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权利人孙剑以张振海、张雪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振海、张雪然偿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并支付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海、张雪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振海、张雪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振海、张雪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振海、张雪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昊

书记员:程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