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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2016)京0102执恢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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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际企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金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大通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村委会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金兆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乡政府北侧200米法定代表人张春歧,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春歧,男。被执行人张影,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674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大通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兆都物资有限公司、张影、张春歧的案款本金五百一十一万四千三百零六元一角五分及相关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大通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兆都物资有限公司、张影、张春歧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大通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兆都物资有限公司、张影、张春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胜利

书记员:郭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